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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太誇張了》這種著作權…聽廣播也會被告
【聯合報╱王金富/待業(北縣板橋)】

  有司機聽交通廣播而因著作權問題成被告,誇張得讓人憤憤不平。

  廣播、電視本就是播送給大眾聽、看觀賞的。而且廣播、電視台在製作節目時,就對節目所需的音樂、畫面,付出了該付的著作權費用。難道著作權法規的使用者付費,包括對電視收音廣播的聽、看也要再付費?

  商店播放電視、收音廣播的著作權問題,也是可議的。如果店家向顧客收取電視、收音廣播的看、聽費用,這是營利行為,是會涉及侵權的。如果只因在某個場合播放就說是侵犯著作權,會不會把著作權無限上綱?廣播、電視本不就是電台付了著作權費,而後製作完成,放送給大眾觀賞的?

  店家開著電視、收音機,給老闆、店員自己看,也犯了法?那條法律規定老闆、店員不能看、聽廣播?又那條法律規定,店家自己看的,不能分享給顧客看?難不成我開了大門看電視、聽廣播,鄰居看到了、聽到了,我也侵犯了著作權?

【2008/10/15 聯合報】

 

 

用這種方式在捍衛著作權...

廣播頂多是「重複播放」(就是打歌打過頭),

這比較算是聽眾感受的問題,而不是法律的問題

我們可以想一想,設置廣播的用意是甚麼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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